关于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学校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发表: 2021-02-01 17:05:37 浏览: 10968 次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学校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鄂价费规[2014]48号)荆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学校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荆物价文[2013]16号)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鄂教外函[2011] 84号)要求,同意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学校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招生至2015年,现就沙市中学合作办学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中学合作办学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函 [2007] 72号)规定继续执行,招生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
二、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沙市中学与加拿大DRUMHELLER中学联合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7]126号)规定执行(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三、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合作办学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设本通知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沙市中学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