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
——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80届校友
发表: 2010-07-31 16:17:03 浏览: 14617 次
吕忠梅,女,1963年3月生,博士学位,教授,现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曾任中南政法学院科研处副处长、经济法系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副主任委员,省女法官协会会长,三峡总公司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睿思敏学不让须眉——记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吕忠梅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一大批年轻的法学研究人员应运而生。吕忠梅教授以其优秀的学术成果独树一帜,她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的创新、现行理论体系的重构和环境资源法实践的突出贡献,使得她在法学家群体中格外引人注目。
也正是因为如此,她被评选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而且是惟一的一位女性。
一
吕忠梅教授1963年3月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的一个干部家庭,是1978年全国恢复中考后的第一批高中生,1980年她以湖北省文科类考生第三名的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说起为什么学法律,吕忠梅笑称“这不是我的初衷”,是她中学老师“半强迫”的无奈之举。当时,十年浩劫刚刚结束,幸运的吕忠梅考入省重点中学沙市三中后,第一个星期照例到荆州的一个农场参加劳动锻炼———那儿有一批被打倒的“右派”在接受劳动改造。第二个星期回到学校上课时,令他们惊讶的是在劳改农场为他们做饭的那个“右派”做了他们的语文老师。与风里来雨里去的农民没有什么差别的老师站在讲台上长时间哽咽不能语,颤抖的手更是不能写出一个完整的字。就是这位老师执意要吕忠梅报考法律,他说:“法律对一个国家太重要,执行法律的人更重要,你要倾你终生为之奋斗。”
由此,吕忠梅将献身于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作为了自己的人生追求。大学毕业后,她毅然回到武汉,到刚刚成立的中南政法学院当了一名普通教员。1985年,她考入武汉大学环境保护法研究所的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2001年1月获得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她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教授,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
二
环境法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对它的研究较为普遍的是以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和环境政策解释环境现象和建立环境法理论体系,但这些理论尚不能够系统解释环境法何以成为一个法律学科,无力解决环境法和传统法律的矛盾与冲突,使环境法长期不能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吕忠梅从多个角度对我国环境法理论进行了重构,对环境法现象进行了较为新颖的诠释,提供了比较符合现代法学发展方向和环境保护现状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的环境法实践提供了富有成效的理论指导。这也是她被学界充分肯定的最主要的研究成果之一。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学者金瑞林教授评价说:吕忠梅作为后起之秀,在环境法研究方面“著述多,学术水平高”。
从1996年开始,吕忠梅先后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公民环境权》、《再论公民环境权》,确立了环境法的逻辑起点———环境权,使环境权理论成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以此为进,梳理并廓清了环境权与公民的私权、国家的公权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环境权从一个理念向具体的制度不断转化,建构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环境权保护制度。她后来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的《论环境物权》、《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权力与权利的重构———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与协调》、《论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等研究成果,是她将一种较新的理念引入民法领域,为我国绿色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持。这一代表前沿的理论视角正成为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关注、讨论的热点。
她的专著《环境法新视野》是在前述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理论的概括、系统和深化。该书最显著的特点是,在确立环境权理论作为研究环境法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同时,利用一个新的研究方式,以法言法语即用法学家的眼光来研究环境法,具体提出了环境法的原则、制度、机制等有关理论,认为环境法应是公法和私法沟通与协调的产物,第一次提出了“沟通与协调”的理论,并且为创立“沟通与协调”制度作了铺垫。这部专著两次出版均告售罄,目前已被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研究生、博士生的必读教材,也获得了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武汉大学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认为,该书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理念来系统地研究环境法,对我国环境法学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吕忠梅的这部专著是中国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奠基作之一。
其实,吕忠梅的研究课题涉猎较为宽泛,在民商法和经济法方面也有突出的成绩。从1996年她陆续发表的《论经济法的边缘》、《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等专著和论文,就是对其他领域研究卓有成效的学术成果。其主要理论贡献在于解决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突破了过去经济法研究的调整对象说,提出了有关经济法学科体系划分的新观点,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了较有力的理论支持。她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规制政府》一书,提出了有关经济法主要干预政府,法律规制政府,如何满足经济利益发展的需要,不良经济后果如何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观点,是我国目前惟一一部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专著。
吕忠梅著述颇丰,发表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近六百万字,其中有的荣获教育部、司法部、湖北省的优秀论文、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她本人还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跨世纪学术带头人,还荣获司法部教书育人奖等奖项。
三
吕忠梅虽然长期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但她却“不是那种闭门造车的人”(金瑞林语),关注实践、关注学术和社会现象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承担了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近二十项。
从1985年开始,她先后参与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修正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作为惟一的专家,她先后就水法(修正案)为提交国务院办公会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读程序后的修改作了专题论证。接收委托,主持、参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清洁生产法的立法调研工作。这些立法工作的完成,对于我国环境资源法制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她积极倡导环境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对话,致力于改变环境法长期游离法学研究群体之外的现状。她主编的《环境资源法论丛》,不仅坚持了环境法研究的法学理论品位,而且为环境法学者与其他法学领域学者交流对话设了一个平台。
她还有许多的社会兼职,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青联副主席,农工党湖北省副主委,湖北省政协常委。特别是2000年12月调任湖北省高院副院长之后,她将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促使其更好地将理论研究转化为司法实践,并且进一步深化了她的理论研究水平。两年以来,她不仅没有因为审判管理工作的繁忙而影响她的理论研究步伐,反而产生了更为丰富的理论成果。
吕忠梅认为,从一个法律的批判者到一个法律的实践者,表面上看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差异并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经历使得她更好地如何理解“忠实于法律”,如何为法律提供更良好的实践环境。从事法律这种职业,虽然有违初衷,但如今她无怨无悔,反而感谢中学老师当初的“强迫”。她说:“我无愧于老师的期望。”